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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21會議後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策略
文章日期 / 2016/05/25
作者 / 吳再益
近年來氣候變遷已日益受到重視。國際上,2015年舉行的COP21會議,為全球氣候政策樹立了里程碑;在國內,我國訂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訂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以追求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及社會正義。為此,本文針對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政策提出長期發展策略之建議。
壹、全球氣候變遷的現況
我國氣候政策的長期戰略發展路徑主要依溫管法第5條,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的原則來因應氣候變遷之衝擊,並依第9條訂定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在減緩政策部份,則以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為方針,藉由訂定國家階段減量目標,透過中央到地方分工與整合,以追求永續發展及實現國際承諾;而調適策略則透過環經及脆弱度評估機制的建置、制度與法規之規劃及公民參與等三項推動原則,健全我國面對氣候變遷的調適能力,以建構低氣候風險的永續台灣為終極目標。透過減緩與調適並重的策略,構築太平洋上之方舟。
文章來源:大自然雜誌季刊第132期
近年來氣候變遷日益受到全球重視,2014年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The United Nations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發表第五份氣候變遷評估報告,提及二氧化碳等主要溫室氣體濃度已達到80萬年來最高濃度,預估到本世紀末將提高2~4℃以上,影響擴及所有大陸與海洋,包括自然資源與人類活動。此外根據「Nature」期刊 研究指出溫室氣體若持續按照當前速度發展,到 2100 年時,氣候變遷將使全球人均國內生產總值(GDP)萎縮23%,如圖1所示。
圖1、相較無氣候變遷下2100年GDP變化
台灣屬高災害風險地區,過去50年熱浪發生頻率及持續天數明顯增加、中南部乾旱有嚴重化趨勢,降雨次數在四季均明顯減少、海平面上升速率2.51公釐,為全球海平面上升速率的1.4倍、颱風自2000年以來每年平均高達7個,氣候變遷造成之極端災害已為當前臺灣不容忽視的重要課題。
貳、國際因應氣候變遷之發展與對策
2015年於巴黎舉行的COP21會議,在2050年前達成全球增溫控制在2℃(或1.5℃)目標共識。此協議主要分成六大構面並包含減緩與調適。目前截止至2016年4月底已有177個國家簽屬巴黎協定。
此外,巴黎公約為支持國際減量與調適策略之進行,並委託綠色氣候基金(GCF)與全球環境基金(GEF)共同對抗氣候變遷。此基金用途配置於減緩與調適行動,投入金額逐年持續增加。
國際在減緩方面,IPCC為協助各國減緩能力,提出各國推動減緩時可朝向三大減量潛力主軸:第一為技術潛力,主要著重於提升能源效率、節約能源及推動再生能源,其次為建立經濟誘因,提及可建立排放交易、增加財稅誘因制度等。最後是改變社會體制,改變個人消費行為、生活型態等。IPCC亦提出部門減緩策略,包含能源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工業部門、建築部門低能源使用、農、林業與其他部門等五大部門,提供國家己緩執行面上之策略。
而國際在調適方面,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透過損害與賠償、奈洛比行動、國家調適和國家調適行動等四個工作計畫推動氣候變遷調適,內容包含幫助所有締約國,尤其開發中國家,建置調適相關知識以及協助低度開發國家研擬執行國家調適計畫,辨識急迫性之優先調適需求,並給予資金援助等。
在調適措施上,先進國家採取的調適措施主要包括設置專職調適執行單位、強化中央及地方政策的協調合作機制、訂定調適相關法令規範三大項,下列以荷蘭、澳洲、英國、日本、韓國、中國大陸等六個先進國家為例,如表1。
表1、各國調適政策彙整

國家

國家層級調適政策 法案 調適政策專責單位
荷蘭 國家級調適策略 新三角洲法 基礎建設與環境部
澳洲 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框架 國家溫室氣體及能源申報法 環境部
英國 英國調適政策架構 氣候變遷法 環境糧食暨鄉村事務部
日本 氣候變遷下的聰明調適 全球暖化對策促進法 各部門推動
韓國 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計畫 綠色成長基本法 環境部
中國大陸 國家級調適策略 國家對應氣候變化規劃 基礎建設與環境部

 

參、我國氣候變遷挑戰與機會
一、我國減碳目標法制化
鑑於溫室氣體乃是無國界的在全球流動,我國位處東亞及東南亞交會處,自然無法免於溫室效應危害。根據經濟部能源局統計,2014年部門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共計25,104萬公噸,以工業部門排放佔總排放量的48%為最大宗(含電力消費),若不考量含電力消費的部份,則以能源部門排放量佔總排放量的66%為最大宗,而工業部門則佔16%,如圖2。
圖2、我國各部門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量
為響應巴黎協定減排之目標,環保署邀集各相關部會將排放結構納入考量,訂出我國的INDC減量目標。同時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下稱溫管法),明定長期減量目標與巴黎協定的長期目標遙相呼應,見圖3。綜觀我國溫管法條文,以減緩、調適並重,同時強調綠色低碳成長的重要性。為確保上述工作的進行,溫管法內亦設定溫管基金,負責支應因應氣候變遷之策略施行。
圖3、我國溫室氣體短中長期減量目標
二、我國因應氣候變遷之具體作為
(一)我國減緩政策之發展現況與推動
依前述之排放結構,訂定能源、製造、運輸、住商及農業等各部門之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期望在符合成本效益的前提下,達成減量目標。以能源部門來說,其減碳策略的推動主要涵蓋四大構面:
1. 整體社會的能源需求變革:結合我國社經發展與產業結構轉型,改變國民生活消費型態以降低能源服務需求。
2. 能源使用的效率提昇:透過節能措施以改善製程、設備的能源使用效率,並鼓勵使用低碳燃料取代化石燃料燃燒。
3. 能源供給的低碳轉型:藉由低碳能源結構提供低碳能源供給多樣性,從而減少供給端的溫室氣體排放。
4. 政策及其他誘因機制:利用其他經濟誘因建立價格訊號,同時鼓勵低碳技術發展,以達成我國之減量缺口。
前述四大構面由需求端與供給面協力減排,前者在考量國際情勢與國內產業結構及技術現況下,由各部門的結構調整降低能源密集度,並促進低碳潛力技術開發;而後者主要是透過國家的能源及產業政策整合,擘建綠色低碳經濟。在我國非核家園政策宣示後,因短期無足夠的再生能源可供填補既有的能源結構現實下,電力業在能源供給與電力調度轉型完成前,預期其2030年前之排放路徑應是先增後降。
(二)我國調適政策之發展現況與推動
經建會(現國發會)於2012年擬定《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其中分析臺灣氣候變遷情況及未來推估,並訂定政策願景、原則與目標,同時考量我國環境的特殊性與歷史經驗,詳細陳述各領域所受氣候變遷的衝擊與挑戰。之後國發會亦完成「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02-106年)」,作為各部門推動氣候變遷調適工作的核心行動項目。鑑於溫管法授權環保署作為因應氣候變遷之主責機關,未來將與國發會進行業務整合,以完善我國氣候變遷長期政策之推動規劃。
三、我國氣候政策之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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